雅安市医保、农合不予支付医疗费用范围(试行
一、不予支付的费用范围
(一)服务项目类
1.挂号费、出诊费、会诊费、家庭病床费。
2.单独炮制膏、丸、散剂的加工费、检查治疗加急费、点名手术附加费、自请特别护理费、上门检查和治疗费等特需医疗服务;VIP、金卡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。
3.就(转)诊交通费、救护车费、担架费等。
4.病历工本费、建立健康档案费、疾病证明书费、微机查询与管理费、处方工本费、各种账单工本费、磁卡费等。
5.取暖费、空调降温费、电炉费、电冰箱费、电视费、电话费、卫生费、证书费、档案袋费、各类押金费、损坏公物赔偿费、水电费、特需生活服务费等。
6.陪护费、护工费、洗理费、煎药费、膳食费、营养费、文娱活动费等。
(二)非疾病治疗项目类
1.各种美容、健美、非功能性整容、矫形等费用,如雀斑、粉刺、痤疮、祛斑、色素沉着、口吃、正颌骨、脱发(含斑秃)、白发、隆鼻、隆乳、单眼皮改双眼皮、脱痣、穿耳、平疣、按摩美容、洁牙、镶牙、烤瓷牙、种植牙、牙移植、牙再植、牙列不整矫治、色斑牙、腋臭、多指(趾)、“O”形腿、“X”形腿等费用。
2.各种减肥、增胖、增高、戒烟、戒毒、食疗等费用。
3.各种医疗咨询(包括心理咨询、健康咨询、饮食咨询、疾病咨询等)、各种鉴定(包括司法鉴定、工伤鉴定、医疗鉴定、劳动鉴定、亲子鉴定等)、各种预测(包括中风预测、健康预测、疾病预测等)、疾病健康教育、经络诊断仪及微循环检查仪等检查费、生命信息治疗等费用。
4.各种体检、预防、保健性的诊疗项目、预防接种、疾病普查、普治、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、开展除害灭病的各种费用等。
5.尸体料理、尸体解剖与防腐处理费等。
(三)诊疗设施设备及医用材料类
1.应用电子束CT、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、不规则野大面积照射、核素内照射治疗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及治疗费用;各类免疫治疗、各类治疗计划设计、各类引导、各种模拟定位、各种模具制备、各类磁共振增强扫描、各类CT增强扫描、各类特殊治疗的治疗费用。
2.各种高端治疗、高端设备进行的检查及治疗费用。
3.义肢、义齿、义眼、眼镜(包括验光)、助听器、健康器、拐杖、轮椅、畸形鞋垫、药枕、药垫、冷热敷袋、牵引带、颈托、胃托、皮(钢)背甲、腰围、腹带、肾托、提睾袋、疝气袋、护膝带、护腕、人工肛袋等器具费用。
4.各种自用的保健、按摩、检查和治疗器械,如按摩器、助听器、听诊器、血压器、叩诊锤、体温计、磁疗用品等费用。
5.一次性病员服、枕头、凉席、痰盂、脸盆、热水瓶等费用。
(四)治疗项目类
1.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。
2.除肝脏、肾脏、心脏瓣膜、角膜、皮肤、血管、骨、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。
3.近视、弱视、斜视矫正、人工耳蜗、失聪治疗等费用。
4.使用利普刀、手术中使用超声刀、氩气刀、体外冲击波治疗等治疗费用。
5.气功疗法、音乐疗法、工娱治疗、松弛治疗、催眠疗法、体位疗法、心理治疗与暗示疗法、营养疗法、水疗等辅助性治疗费用。
(五)其他
l.住院床位费超过20元/床日的费用。
2.定点医疗机构单独收取的“其它费用”,在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、检查、治疗等费用。
3.由于打架、斗殴、自杀、故意自伤自残、他杀、交通事故、医疗事故、有第三方责任、违法、犯罪行为等所致的有关医疗费用。
4.酗酒、吸毒、麻醉品成瘾、工伤、职业病(有用人单位承担的)、计划生育手术(人流、药流、安环、取环、男扎、女扎、皮埋)、保胎等诊疗所发生的有关医药费用。
5.各种不育(孕)、性病及性功能障碍治疗等医疗费用。
6.各种科研性、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。
7.出国和赴港、澳、台地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。
8.属于公共卫生服务范畴的项目。
9.市外非当地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10. 有其他基金或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。